第二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三節銀行結算賬戶-桂林代理記賬注冊公司
第三節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1、銀行結算賬戶的性質是活期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的目的是辦理資金收付結算
3、銀行結算賬戶是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1.按用途不同: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2.按存款人不同: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基本原則
1.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原則
2.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
3.守法合規原則
4.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1、開立地點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開立程序
(1)填制開戶申請書
(2)開戶銀行依法審查
(3)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依法核準
(4)簽定協議
(5)預留印章卡片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開立之日起3工工作日才可以使用,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戶轉為基本存款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1、 變更事由
(1)存款人的賬戶名稱的變更
(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變更
(3)地址、郵編、電話等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
2、時間要求
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有法定變更事項的,應于5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撤銷事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2、注意事項
存款人未還清開戶銀行債務的,不能撤銷帳戶
五、基本存款賬戶
(一)使用范圍:(主辦賬戶)
(二)開戶要求:存款人資格(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
1、企業法人;
2、非法人企業;
3、機關、事業單位;
4、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隊;
5、社會團體;
6、民辦非企業組織
7、異地常設機構;
8、外國駐華機構;
9、個體工商戶;
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11、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12、其他組織。
六、一般存款賬戶
一般存款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支付
七、專用存款賬戶
(一)使用范圍
1、適用于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等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
3、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基本存款賬戶或者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
(二)開戶要求
1.基本建設資金
2.更新改造資金
3.特定用途,需要專戶管理的資金
八、臨時存款賬戶
(一)開戶要求:條件
1、設立臨時機構;
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3、注冊驗資
4、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使用范圍
1、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2、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3、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4、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使用范圍
用于辦理個人轉賬和現金支取,儲存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要求
1、條件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如代付水、電、話費)、定期貸記(代發工資)、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2、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3、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4、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5、單位從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藥提供付款依據
十、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一)開戶要求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十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一)人民銀行的管理
1.開立、使用、撤銷、變更的管理
2.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管理
(二)銀行的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曝光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后10年
(三)存款人的管理
預留印章管理、開戶許可管理、密碼管理
十二、違法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的罰則
(一)對存款人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處罰
1、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如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 000元的罰款;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違反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②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③違反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2、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 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5 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②違反規定支取現金
③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
④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⑤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3、存款人違反規定,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處以1 000元罰款;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開戶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處罰
1、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如有下列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①違反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②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2、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如果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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